日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僅國家工商部門就認定了4486件馳名商標,這還不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歷次質量抽查顯示,不乏一些獲得馳名商標稱號的產品登上黑榜,公正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
據了解,在審議過程中,部分政府部門和企業代表提出,實踐中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和其他弊端,建議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的內涵,禁止以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