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馳名商標”?如果你詢問100個中國人,可能至少有99個會不假思索地回答:享有最高榮譽的商標。
錯!專家指出,這是一個由錯誤翻譯而被異化的名詞,其本意僅為“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或熟知的未注冊商標”,不帶有任何榮譽色彩。但在這一概念被引入國內后,卻造成公眾對于其所對應產品“質量優良”的誤解。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近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確立了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并明確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廣告等。
對此,業界專家認為很有必要,并希望通過此次商標法的修改,能最終促成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回歸。
“馳名商標”擁有量被視為政績
我國公眾對于“馳名商標”的一個深深的誤解,是對“well-known trademark”這個英文名詞的錯誤翻譯。這個詞并非“馳名”的意思,而應當是“知曉程度”、“知名度”的意思。
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的原意,“well-known trademark”僅指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或者為相關公眾熟知的未注冊商標”。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高級經濟師、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便開門見山直陳“馳名商標”的本意。
對于馳名商標,《巴黎公約》、商標法的規定都只是: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即相關公眾知曉(熟知)的未注冊商標,當發生搶注的,“不予注冊”,發生傍名牌的,“禁止使用”。
這是十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是純“消極職能”。沒有任何表彰先進、抓典型、樹樣板的意思。絕沒有讓公權力發揮“積極職能”,干預市場競爭的點滴規定。
可是,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卻把馳名商標的擁有量看成是“百強縣”、“百強市”的一種政績,誰搞到馳名商標就重獎誰,得到政府獎勵30萬元的有之,50萬元的有之,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也有之,最高的達到500萬元。
“有的地方甚至給工商局下指標,規定當年完成數量,完不成年終不好交差。”董葆霖說。
認定標準竟與廣告量掛鉤
地方政府緣何對“馳名商標”如此熱衷?對此,董葆霖直言不諱地給出答案:認定“馳名商標”就是為了得到“中國馳名商標”這一商標中的“國家級榮譽”。
相關新聞